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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人撞残大提琴手法院判赔43万

1999-06-15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黄立群 我有话说

一位青年大提琴手的右腿葬送于一位著名诗人的车轮下,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,历时近两年之久,经五次庭审,近日由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刘湛秋赔偿医疗费、假肢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万余元。

刘湛秋,年过六旬,退休前是中国作家协会《诗刊》杂志副主编,1997年8月8日下午,刘驾驶尼桑轿车回位于虎坊路的住所。也许是命运使然,一向将车停于自家楼下的他,由于停车位已满,这次不得不驶向马路对面寻找停车位。他当然无法知晓这偶然的变故将给他带来怎样的厄运。

孙晓琪,23岁,刚刚从中央音乐学院大提琴专业毕业,已考取英国伦敦一所音乐学院的研究生,并获得了奖学金。月内,即将去英国大使馆办理签证。

不幸发生在瞬间。刘湛秋见到孙晓琪骑自行车迎面驶过来,刘湛秋欲踩刹车,但脚却踩在油门上,孙顿时血流如注。

北京宣武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事故科经查证,认定刘湛秋和孙晓琪分别承担80%和20%的责任。但双方就赔偿问题终因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共识,告上法庭。

北京宣武法院在6月初作出了一审判决:被告刘湛秋一次性赔偿孙晓琪残疾用具(假肢)费245336元,医疗费及假肢安装费64060.60元,精神损失费60000元,伤残补助费62705.30元及其它费用共计43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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